現有法律制度保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何種關系一直是個飽受爭議的話題,不同法規(guī)對其描述也各有不同。
《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睂W術界和法律實務界受此法規(guī)影響,普遍認為在校大學生的兼職行為應排除在勞動法體系之外,這也就意味著大學生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教育部、財政部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高等**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共九章,大部分規(guī)定都可以管理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的相關問題,對于校外勤工助學情況稍有涉及,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提出申請,即由**統(tǒng)一管理,但未涉及大學生自主兼職的權益保護問題。
不同地區(qū)對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是有區(qū)別的。例如北京市2014年5月7日頒布的《北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此法實際上在一定情況下保障了大學生兼職的權益,只要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能夠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且付之于勞動,形成一定的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就應該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從而可以根據《勞動法》來解決大學生兼職過程中權益受損的問題。
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如果說法律是維護大學生兼職權益的鐵甲,那么法律如何執(zhí)行、由誰執(zhí)行、執(zhí)行的力度怎么樣將成為維護大學生權益的堅實堡壘。法律只是一紙條文,能有效踐行才能發(fā)揮出真正的價值。相關部門能否在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中為大學生的切身利益保駕護航?當前涉及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法律執(zhí)行部門主要有三個:公安**、勞動保障部和工商部門,但是各個部門對于大學生兼職的權益保護職責并不明確。所以處于執(zhí)法的尷尬地位,也使大學生**時進退失據?,F在所有部門一方面有其本身的主要職責,另一方面在介入或維護大學生權益時都有間接性,會造成一定困難,因此相關部門并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大學生權益受侵害的問題。
高校的保護狀況。兼職現象已經成為校園中大學生追求的熱潮,不少高校也已經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并把大學生校外兼職納入了**的制度規(guī)定。例如清華大學針對于本校大學生校外兼職,就明確了校外用人單位在學生兼職過程應當承擔的責任:用人單位招用本校生兼職,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手續(xù);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與學生商討并寫入協(xié)議,不得低于北京市相當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學生兼職前需與**、學生簽訂三方協(xié)議書,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保障兼職大學生的**和安全等。但是各高校并沒有形成系統(tǒng)統(tǒng)一的制度規(guī)定,更有些高校并沒有將大學生兼職納入其制度管理范圍內,缺少相應的部門或社團對其進行針對性地有效指導。
社會上的保護狀況。近年隨著新聞媒體的介入,大學生兼職過程中受侵害的現象逐漸浮出水面,部分用人單位的不規(guī)范行為和不道德形象逐漸被曝光,所以有關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話題的確在逐漸升溫。無論是學術**還是業(yè)余人士都參與了討論,對此方面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這無疑給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提供了有效的指導。新聞媒體的引導使社會關注度增加,讓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見到了曙光,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逐漸成為社會關注點。